气体灭火安设
公司的气体灭火控制器调试划定
(一)气体、干粉灭火控制器调试
1、气体灭火安设
公司应当
对不具有火灾报警成效
的气体、干粉灭火控制器,应切断驱动部件与气体灭灭装置
间的毗邻
,使气体、干粉灭火控制器和消防联动控制器相毗邻
,接通电源,使气 体、干粉灭火控制器处于正常监视形状
。对气体、干粉灭火控制器下列主要
成效
举行
反省
并纪录,控制器的成效
应切合现行**尺度《消防联动控制系统
》 GB16806的划定:
(1)自检成效
;
(2)主、备电源的自动转换成效
;
(3)缺点
报警成效
;
(4)消音成效
;
(5)延时设置成效
;
(6)手、自动转换成效
;
(7)手动控制成效
;
(8)反应
信号吸收
和显示成效
;
(9)复位成效
。
2、 气体灭火安设
公司应当
对具有火灾报警成效
的气体、干粉灭火控制器,应切断驱动部件与气体灭火装置
间的毗邻
,使控制器与火灾探测器相毗邻
,接通电源,使控制器处于正常监视形状
。 对控制器下列主要
成效
举行
反省
并纪录,控制器的成效
应切合现行**尺度《火灾报警控制器》GB4717和《消防联动控制系统
》GB16806的划定:
(1)自检成效
;
(2)职掌
级别;
(3)屏障
成效
;
(4)主、备电源的自动转换成效
;
(5)缺点
报警成效
;
(6)短路隔离掩护成效
;
(7)火灾优先成效
;
(8)消音成效
;
(9)二次报警成效
;
(10)延时设置成效
;
(11)手、自动转换成效
;
(12)手动控制成效
;
(13)反应
信号吸收
和显示成效
;
(14)复位成效
。
